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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和实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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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和实体的关系161343120 刘明哲 一、程序与实体 中国法律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过去往往被认为是程序依附主义,因此,有些学者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认为我国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的作用。法律人特别是诉讼法学者不满足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工具的观点,从而追问若程序未实现实体法的价值时,程序难道就无价值?没有实体法时如何推断程序的价值?他们担心程序工具主义会走向只要结果公正、采纳何种程序无关紧要的可怕后果。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在中国法治建设最需要程序正义理念之时,程序中心主义的话语进入中国,并迅速成为法学家尤其是诉讼法学家建构理论、评点立法和指引实践的强大武器。一时间,程序中心主义俨然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程序中心主义作为明确的诉讼法理论,由日本的兼子一教授提出,谷口安平关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论断将此观点推到极致,自治型法也强调“程序是法律的中心"。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成为十多年来诉讼法学讨论引证颇多的作品。 从法律产生的历史来看,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确是常见现象。但程序中心主义的观点也矫枉过正,从而走向了一种程序乌托邦或者说程序浪漫主义,因为程序本身无法承受过重的负荷,过分强调程序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新的问题。正如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主张,程序中心主义加剧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致使人们的公正期待受挫,从而导致人们对程序正义公正性的怀疑。在此背景下,有人试图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进行中庸式、策略性的定位,程序相对主义观点自然出现,即主张程序既有工具理性也有独立价值。 有关程序与实体、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四种论点—-程序依附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中心主义和程序相对主义,尽管在转型中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场域下展开博弈,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纠缠和互动,但有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即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不容否认。不过,程序相对实体的独立价值究竟是什么,两者的权重究竟如何,特别是两者冲突时该如何应对,究竟谁更优先,诸如此类的基本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 二、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的独立价值应从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尤其是程序对实体的功能入手加以讨论。 1。程序先于实体 初民社会及许多古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最初并无实体.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概念,日耳曼法的诉讼程式也大致先于实体法而产生。英国古老的法谚“程序先于权利”、“审判先于真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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