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姓名:XXX摘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本篇论文主要浅谈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和24 条规定。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酒店 谢绝自带酒水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法之说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 9 条和第 24 条的规定。下面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谈一谈我的看法: 1、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法律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酒店经营者协商成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消费者和饭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需要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酒店卖什么酒水是《公司法》中给予酒店的自主经营的权利。《消法》第 9 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法律规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力,只是在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内的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假如一家酒店没有经营你要喝的酒水,你就应再选一家有你所需要的酒水的酒店,这是正当的行使选择权,假如这家酒店不让你走,那是侵犯了你的选择权.假如这家酒店没有你所需要的酒水,你就带一瓶,这和到李宁专卖店非要买金利来的产品一样,是一种无理要求,带有强买的嫌疑。 另外,酒店不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任何一家酒店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酒店的分等定级就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就不希望带酒水的顾客成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因此,要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最好到让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消费者选择酒店的权利。 2、“谢绝自带酒水”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则依法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消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经营者不得单方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禁止性义务法律规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格式合同大量存在,但迄今为止,我国未有格式合同的直接立法概念(《合同法》称其为“格式条款”).酒店是非垄断行业,它与铁路、航空、银行、出版、邮电等公共事业和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