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9 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79 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4—2024 年)》(浙政办发〔2024〕62 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进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科学技术部《进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4〕29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舞各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进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进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进展模式
第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众创空间进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浙江省众创空间联盟)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协调、政策辅导、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