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24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4 年 11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12月 4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根据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舞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八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 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二)有法律规范的名称;(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四)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