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我省“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根据《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琼建监[2024]50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选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的活动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是本省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最高荣誉奖
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负责评审管理工作,委托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参评“优质结构工程”,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由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评审“优质结构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应能代表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的先进水平
第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表彰 2 次,不设名额限制
凡评选结果符合《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工程,均可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范围第七条 参评“优质结构工程”的工程,必须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工程,参评工程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2、建筑面积 40000 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3、建筑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构筑物等
二、市政工程:总造价在 2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