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供应商稽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 为更好掌控海底捞运营终端食材的食品安全水平,有效获知食材直接提供者的日常运行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海底捞运营终端食材的直接供应商,集团旗下所辖属分公司蜀海、颐海的内部稽核管理
第三条 权责划分:1
物流站/底料厂经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区域品保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物流站/底料厂区域经理和品保总部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
在组织海底捞运营门店食品生产储运时,应指导员工遵循公司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食品安全管理部的食品安全专项审核;2
食品安全审核人员由食品安全管理部指派,实施物流站/底料厂食品安全管理的审核工作;食品安全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间应提前(至少 2 天)通报被审核单位;3
审核时,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派人陪同审核,就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应和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被审核单位的经理和品控主管应参加沟通会议
当食品安全审核人员与物流站/底料厂管理者在其食品安全考核中出现异议时,可分别向其上级进行申诉沟通,当两部门沟通无果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秘书长进行仲裁
第四条 工作细则1、审核开展1)审核计划:食品安全审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适宜的审核表格,表格应遵循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管理法律规范,符合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并经过被审核单位确认
检查表应明确食品安全卫生检查的内容,审核依据,评分标准
2)审核频次食品安全对内部供应商的审核基础频次为半年一次,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审核频次应适当加严;a) 当次审核分数低于 80 分;或审核中出现关键不合格项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中心给予 15 天整改期,于次月加严审核一次;半年分数以平均审核分数计;b) 审核后各被审核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不符合项的整改,并提报整改结果;在半年内食品安全审核人员可以对被审核单位的整改项进行抽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