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 “STARGOLD TRADER”消防安全操作手册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S(参考样本)(按 SOLAS 公约 2000 修正案第Ⅱ-2 章 E 部分要求编写)(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Ⅱ—2 of the SOLAS 1974,as amended 2000')目录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别货物操作须知三、危险品、大件、特别货物运输管理须知四、船舶明火作业须知五、燃油加装管理须知六、涂装作业须知七、机炉舱守则八、锅炉操作规定九、火灾应急须知十、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十一、危险品货物的装运及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十二、厨房防火安全十三、电器防火安全十四、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火安全操作手册 本部分为符合公约要求的,体系文件中的有关安全防火方面的规定汇编,以及本船的要求。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方针、责任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事务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2.监督2.1.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实行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法律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 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海监处,一份留船备案.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3.5.每 3 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