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2001]97 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