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2024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 2024 年第 14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 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进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 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 管理人的考核,实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 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 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养和水平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 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 100 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 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 75 分,具体见附表 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 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