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 0
25 千克、小于 7 千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根据本办法有关无人机的规定管理
第四条 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协调联动、服务进展的原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无人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人机管理责任;(二)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无人机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政府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和维护;(三)会同有关部门划设本市范围内的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飞区;(四)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无人机实行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划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