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69 号)和《省人民 政 府 关 于 落 实 粮 食 安 全 省 长 责 任 制 的 意 见 》 ( 鄂 政 发〔2024〕19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市(州)长、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年度考核与平常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重点内容:(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主要包括保护耕地,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转变农业进展方式,提高粮食科技水平,促进优质粮食生产等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
主要包括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抓好粮食收购等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主要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费用补贴政策,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物流网络等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