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法律规范化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法律规范化工作,有效落实监督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范围:我站每月对三个监督组进行监督工作法律规范化绩效考核。(二)考核程序:我站将分三个监督组,根据每月轮流交叉互相查阅相关资料、随机抽取项目、考核评分、现场比对检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讲评和通报。 (三)我站对监督组的考核:监督组考核时随机抽取所监督项目(含“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及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数量的 30%以上且不少于 3 个项目,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法律规范化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 1)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从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和使用、安全生产阶段性动态评定、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监督信息录入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四)层级考核:监督组每月对各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与监督记录交叉、比对检查,随机抽取 3 个项目(含“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项目及未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法律规范化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 1)要求并将检查的情况在会上公布、综合评比。第三条 考核评价 监督法律规范化考核根据综合评价成绩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和优良四个等次。 (一)我站对监督人员(监督组)考核综合评价以所考核项目平均得分及不合格项目数为依据。综合评价平均成绩85 分(含 85 分)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目为优良;平均成绩在70 分(含 70 分)以上、85 分以下且无不合格项目为合格;平均成绩在 70(含 70 分)分以上,有 1 个不合格项目评为基本合格;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下或有 2 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目为不合格. (二)我站将根据年初的分工,抽查监督人员所负责的各项工作是否及时、有序、有效落实,各类台帐是否建立,季度报表是否按时上报,辖区内工程项目手续的办理,施工场地标准化、示范化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考核责任追究 针对以上工作我站建立了监督法律规范化差别化考核和奖惩制度,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未仔细履行监督法律规范化职责的一线监督人员,严格追究其责任。 (一)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