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加油加气站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未按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以下简称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凡新改扩建设项目,从可行性讨论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讨论
项目可行性讨论应对加油(气)站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讨论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加油站应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