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进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仔细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制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法律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 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第六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法律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
总工程师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