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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
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获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假如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告催告、一般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1)票据抗辩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