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各位考试在山东会计初级职称考试中获得好成绩,山东会计考试信息网(www.accksw.com)特编辑山东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关信息,让大家第一时间获取山东初级会计职称最新信息,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获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假如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告催告、一般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 6 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