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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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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罗 县 物 价 局文件博罗县房产管理局 博价〔2024〕1 号 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博罗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 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行业健康进展,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政府令第 72 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24〕236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粤价〔202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博罗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为法律规范物业收费管理,结合我县物业小区的规模、特点等实际情况,我县物业服务小区实行“捆绑式”服务收费模式,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不再实行基准价加上浮幅度管理模式。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带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分别为:一级为 1。60 元/㎡·月(最高限价,下同);二级为 1。40 元/㎡·月;三级为 1。15 元/㎡·月。不带电梯(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分别为:一级为 1.00 元/㎡·月(最高限价,下同);二级为 0.85 元/㎡·月;三级为 0。75 元/㎡·月.服务等级详见《博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三、我县物业服务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不再实行机动车停放费管理模式.四、依据成本并结合实际,确定业主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不超过 60 元/个·月.五、明确相关管理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含可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二)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由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与建设单位对比物业服务的内容确定等级,按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物业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四)分期开发的物业,除物理空间上能相互独立且提供不同等级服务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五)本方案实施后,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原则上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约定物业服务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提交成本测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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