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提高企业休假管理的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的休假种类有:法定节假、本企业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丧假等. 第四条 法定节假 第一款 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 1天、劳动节 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天、国庆节 3天); 第二款 部分员工(28 岁以内的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享受的法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 第五条 休假管理实“行 分级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员工假期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病事假 第六条 病假 第一款 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上班而需停止工作的,持有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及病情诊断意见,可申请休病假。 1 第二款 连续病假三个月以内的,按常规病假管理;连 续病假三个月及以上的,按医疗期管理。 第三款 常 规病假待遇 1、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按实际请假天数核发日工资收入的 50% ; 2、实行计件计量工资 制的员工,其计件计量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 四款 常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病假工资实发数(实发数=工资应发数-应由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之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予以预支,待员工恢复工作以后结算。 第五款 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根据员工连续工龄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 3 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 10年及以下:在邮政企业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给予 3个月;5 年以上的给予 6 个月; 2、连续工龄 11 年以上:在邮政企业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的为 6 个月;6 年至 10 年的为 9 个月;11 年至 15 年的为 12 个月;16 年至 20 年的为 18 个月;21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3、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