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有关法律》知识点:行政程序法制度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
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公开原则 2
回避制度:体现公正原则 3
时效制度:体现效率原则 4
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 《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假如证据也许灭失或后来难以取证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留,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实例 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例 2】行政惩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催告制度 (1)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重要体目前: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阐明理由制度 【实例】《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阐明理由
教示制度——告知救济途径 【实例】《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许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