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24]248 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包 括 : 射 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