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41001猪小肠收购合同 甲方地址名称: 乙方单位地址名称: 猪小肠收购合同本合同本着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约定双方共同执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甲方: 乙方: 一、结算时间1、以每月开头前 5 天进行结算。二、结算方式1、由甲方以现金对每月小肠进行付款。三、定价时间及执行价格1、以每月月底最后 3 天进行定价。2、定价前提须甲、乙双方口头商定方可执行。3、合同有效期内猪小肠的价格以每月开头第一天收购证明或记录证明上的单价作为本月猪小肠单价来执行。四、目前的定价、时间及原因1、自合同签定具体实收之日起猪小肠以每根 15 元单价由乙方出售给甲方,此价格以具体实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 天2、甲方郑重声明本合同第四大项、第一小项小肠的收购价格不能作为合同有效期以内的价格来执行。五、具体实收时间 年 月 日六、押金收款时间及金额1、押金收款时间 年 月 日2、收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收款人签名: 。七、甲方的承诺与责任1、猪小肠由乙方屠宰老板或具体宰杀人负责从猪体内取出,由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点数、清洗、收装。2、每月小肠收购数量、单价,甲方须开出收购证明或记录证明由乙方进行确认并签字。3、猪小肠的价格由湖北省内各地方宰厂出售价格为标准(不包括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由甲方根据各地方宰厂平均价格进行结算。4、甲方自合同签定具体实收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内中途不得无原故调整价格或停止收购乙方的猪小肠.5、甲方保证猪小肠收购价格与宰厂各屠宰间收购价格统一执行.八、乙方的承诺与责任1、乙方承诺自收取甲方猪小肠押金之日起或合同有效期内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猪小肠加价或停止合作关系。2、猪小肠的出售价格根据本合同第七大项(甲方的承诺与责任)第三小项价格进行出售或以每月开头第一天收购价格证明或记录证明为执行标准。3、乙方负责每日向甲方出售新奇、健康、合格的猪小肠,不得以病猪、死猪及未达到出栏标准的小肠出售给甲方,如有发生乙方需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及后期的民事赔偿.4、乙方承诺自己将猪小肠从猪体内取出交给甲方进行处理并配合甲方每月收购乙方的猪小肠数量进行清点,在收购证明或记录上签字。九、甲方根据以下条款进行执行视为违约及赔偿1、出现本同第七大项第 3 小项未根据湖北省各地方宰厂出售价格标准执行,或欺骗乙方出售价格则视为违约,应赔偿乙方猪小肠的价格差的补助。十、乙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