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国家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进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加、损害担责的原则
修正前修正后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