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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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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24目 次1、总则……………………………………………………………(1)2、建设用地………………………………………………………(1)3、建筑间距………………………………………………………。(8)4、建筑退让………………………………………………………(12)5、建筑高度和景观………………………………………………(14)6、道路交通及绿化………………………………………………(16)7、附则……………………………………………………………(18)1总 则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法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程特别内容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1.4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2 建设用地2.1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 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对未达到表 2.1 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2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2.3 占地面积在 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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