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产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人身触电损害和设备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我公司实际生产现状,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公司生产管理部所属各生产厂、车间和职能部门,适用本规定;除此以外的公司其它部门、科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产安全用电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联防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并签定《生产安全用电责任书》。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各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生产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对各生产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员工的生产安全用电意识,学习生产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用电在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抢救、报告大的事故隐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生产安全用电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内 容第九条。对于我公司所属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及生产现场的电气设施,如电缆或架空线路、车间配电母线(槽)、配电箱(板)、无功补偿柜等,如有打花、冒烟、着火、焦胡味或其它故障现象时,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动力中心,非电气人员切勿靠近和检修.机床、焊机等用电设备发生类似故障时,操作者应迅速关闭电源开关,并及时报告当班电气维修人员进行抢修。第十条。前款所述供电线路或电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水淹或易燃易爆物品泄露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公司动力中心,由动力中心当班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执行;以利于减轻事故灾害或减小事故损失。第十一条。各生产车间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和生产设备的电气箱,要常常保持完整、洁净和状态良好.如软电缆线、(漏电)空气开关、刀闸、仪表、指示灯、螺旋式保险、箱门把柄等发生故障或破损不全时,使用者要尽快报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