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一、变损1、政策依据(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政策依据:(83)水电财字第 215 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 958 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 号);辽电营销[2001]7 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 0
90,适用于 160 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 3200 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 0
85,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 0
80,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0
功率因数的计算:(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有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