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现场督查大纲综合部分序号项目监管内容主要依据督查方法及检查的主要内容1开工条件1
开工报告已批准,按规定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2
项目法人已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3
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5
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依法招标选定,并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安全责任状”;6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7
项目征地、拆迁和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8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招标选定,运输方案已落实;9
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建设施完善,已具备使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2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 》 ( 电 监 安 全 〔 2024 〕 38号)
随机抽查以下文件或记录:1
开工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备案文件或备案变更文件;2
项目法人及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3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明文件;4
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查文件;5
施工合同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协议;6
监理合同;7
其他外部安全协议文件;8
现场检查“五通一平"及办公、生活、临建设施情况
2安全机构与组织体系1
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3
随机抽查以下文件和记录: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委 员 会 文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