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法律规范GBJ6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 6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仔细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750~25000kW 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 200~10000kWkW 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 1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第 1。0.3 条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常用测量仪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第 2。1.2 条 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第 2.1。3 条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沟通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2。5 级;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1。5 级;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 1。0 级。第 2。1.4 条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一、1。5 级及 2。5 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 1.0 级的互感器;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 0。5 级的电流互感器。第 2.1.5 条 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级。第 2.1。6 条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级.第 2。1.7 条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 70%~100%处。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纳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纳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第 2。1.8 条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纳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第二节 电流测量第 2。2.1 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