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办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6 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法律规范》(国标 GB/ti18894-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文件,是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三条、档案室对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凡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形成科室均必须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电子文件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条、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基本要求: (1)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物理归档; (2)电子文件应根据本单位纸质文件的分类方案和整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下载到耐久性的载体上,(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3)经过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4)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5)归档的电子文件载体应标明载体编号、类别、密级及保管期限; 第七条、电子文件归档时,《电子文件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八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互联
第九条、电子文件在无纸化办公过程中,应实行安全措施,保证不会非正常改动
第十条、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文件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专用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当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