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 6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6—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7—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232—82 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沟通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别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纳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