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第十五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接地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 1。0。4 条 采纳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第 1。0.5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 1。0.6 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第 1。0.7 条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 2.1。1 条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的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及底座;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六、电缆条架、支架和井架;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十、电除尘器的构架.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工变电站的金属箱体。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第 2.1.2 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沟通额定电压为 380 伏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 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二、在干燥场所,沟通额定电压为 127 伏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 110 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