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一)门诊病历书写及病案管理制度1.门诊病案书写要求及检查(1)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 (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干净、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楚可辨
(4)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医时及时完成
每次就诊均应填写日期、科别
(5)门诊初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6)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各种阳性体征史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并签字
(7)对门诊病人实行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8)曾请上级医师诊查过,或请示过上级医师,应在病历中有反映
(9)开具病假及诊断书应在病历上记录
各种报告单、诊断书存根、病历续页及时装订粘贴
(10)医院根据病历书写法律规范,定期对各科门诊病历进行检查
门诊病案管理(1)在我院建有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由病案室保管,患者就诊时由专人送达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专人送达后续科室,不允许让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转送病历;各位出诊医师在病人就诊后,将病案放在诊室明显处,诊疗结束后 24 小时内由病案室负责收回
任何人无权携带和扣留病案
(2)院内各部门需借阅门诊病案,须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借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