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 项目”甲方向乙方采购监控设备之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产品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序号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金额合计(大写) 元整(¥: ) 1.1 合同总价格:本合同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以上总价格已包含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现场安装督导费、技术培训费、保修期内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及销售增值税等。第二条 付款方式: 2.1 货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送到甲方指定收货地址并安装调试成功,甲方于 2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2 发票:乙方收到甲方的货款后在当月内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甲方,以便甲方到税务验票和抵扣税金.第三条 设备交货: 3.1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备货,应在 年 月 日前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址。 3。2 交货地点: 3。3 如因甲方对本项目工程设计进行变更需对设备规格型号进行调整,则甲方应在发货前的 1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设备变更书面请求,乙方接到请求后应对设备进行相应调整,价格多退少补事后结算。第四条 包装运输: 4。1 包装:设备包装为原生产厂家的包装,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2 运输方式:由乙方承担运输发货,并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具体的承运单位和运输方式等信息,以便甲方安排处理接货。 4。3 运输保险:本合同设备运输中应进行运输保险,价值按合同总金额100%对设备产品进行投保,其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4.4 运输费用:达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设备初验: 5。1 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安装场所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代表对本合同设备进行验收(设备的规格型号、附件、原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外包装等),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出具《设备到货确认单》,乙方凭《设备到货确认单》到甲方公司支付货款。 5。2 乙方保证甲方所购锅炉设备产品系优质合格、全新的商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国家《监控设备产品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且与生产厂家产品所描述的技术性能指标相一致,无任何质量问题。假如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