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建设进展有限公司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DTJS/ZY—AZ—25)1 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办法。1.2 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纳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常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1.5 在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1.6 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进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2 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监测项目的控制标准及警戒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及监测图纸中的高标准,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a)工程概况; b)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c)监测目的和依据;d)监测内容及项目;e)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f)监测方法及精度;g)监测期和监测频率;h)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i)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j)监测人员的配备;k)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l)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2.4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2.5 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围护结构施工之前埋设。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法律规范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楚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2。6 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并定期巡视.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2。7 变形测量的精度要求执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