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规范集团财务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 办 法 》 ( 财 企 [ 2001 ] 325 号 ) 、 《 省 属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公司章程,结合本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及其权 属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企 业 ) 。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公 司 ) 是 按 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某公司是江西煤业集团的 母 公 司 。权 属 企 业 是 指 通 过 省 政 府 授 权 经 营方式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形成的由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产权( 股权) ,并具有控制权的企业。权属企业直接占有和支配企业资产,依法拥 有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 增 值 。第四条 集团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检查监 督 。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 体 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与权属企业是以产权为纽带,以资本运作为方式的母子 公 司 体 制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权 属 企 业 是 企 业 法 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进行核算,经营、财务实行统一管 理 。集 团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可不设置独立财务会计机构的,但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进行独立 核 算 。第六条 集团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 管 理 , 集 权 与 分 权 相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