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问题账款管理办法电子文件编码GLZD118页码4-1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
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1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问题账款管理办法电子文件编码GLZD118页码4-2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以不予受理
逾 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