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进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进展。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法律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 速 公 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省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及 实 行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第六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的业务管理标准,鼓舞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和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前款所称的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二)负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并有权将全部或部分的运营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三)配合、协助政府有关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