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论文摘 要在数字信息网络时代,网约车应运而生,并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和喜爱,给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但是,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市场管理不完善,出现了秩序混乱、口碑极差等现象
2016 年 7 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并没有考虑到网约车在现实中的复杂性
在实际的运营中,多方主体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夹杂着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现实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找不到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只能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理清网约车平台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责任范围,对网约车运营中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和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对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网约车平台应根据其不同的运营模式和产品服务承担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设想
本文主张在专车业务模式下,对乘客和第三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责任;对网约车司机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责任
快车业务模式下,针对乘客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针对第三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外使用无过错规责原则;针对网约车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履行法定补偿义务
出租车模式和“四方协议”业务模式下,针对乘客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履行法定补偿义务;针对第三人和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在顺风车模式下,针对乘客和网约车司机所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网约车平台承担法定补偿义务责任
关键字:网约车,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侵权责任 本科论文AbstractIn the era of digital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