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安乐死立法问题内容摘要:由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的营销,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相对较晚,然而发展很快
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停止关于安乐死的讨论、调查与研究
在中国认真考虑安乐死的问题之后,安乐死不仅引起社会的关注,也让我们必须明确提出中国的安乐死问题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同行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 安乐死;立法 ;传统;思考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中西思想的碰撞,逐渐接受了属于个人的生活,当一个人因为疾病等原因,生活没有死亡时,应该有权处理自己的生活这一想法
“安乐死”同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一致,尤其是“安乐死”在某些国家逐渐实现其合法1性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符合我国人类发展的需要
事实上现在我们悄悄实施“安乐死的许多地方
”然而,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研究较晚,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全国范围内才逐渐出现了安乐死的讨论、调查以及研究等
我国 1986 年汉中发生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例带给我们较多的感动,此种情况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而且也引发了中国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研究
因为“安乐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被最小化,“安乐死”的权利带来的只能是对人的真正的需要,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陪同下通过手中的程序,相应的一系列
“安乐死”需要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体现
一、安乐死的概念 中国学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的安乐死;另一是积极的,作为一种安乐死,如有毒针剂注射执行
目前,世界医学界对于“安乐死”还没有一个标准、统一、固定的定义,但在操作层面上,可分为四类:(一) 主动安乐死和自愿安乐死由当事人告知、同意,或者应当符合要求的人,主动死亡的病人
如:身患绝症的病人
(二) 主动和非自愿安乐死当事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或者因为当事人没有能力判断和遭受他人的死亡如:早产,不能继续畸形宝宝的生存
(三) 被动安乐死和自愿安乐死患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