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 源 煤 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平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 33 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
一、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业主、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各采掘队队长、值班队长等人员
二、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轮流带班入井,确保每个班次都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员工同进同出
下井带班的作业各类为:采掘作业、提升运输、巷道贯穿、瓦斯排放、探放水、过断层等、下井带班人员范围:业主、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科长、安通科长、各队队长、值班队长等人员
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业主每月 5 次矿长每月 10 班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 20 次;技术负责人每月 15 次;生产科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每月 25 次;采掘队长每月 25 次;各队值班队长除休班外,一律分别对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进行带班
井下带班工作时间安排:除值班队长外,上述带班人员的带班时间分别安排在早、中、夜三班之中
带班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务: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当班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下井带班人员要协助矿长、井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在所带班区域发生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 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实行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