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24-202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法律规范应知条文必会条文(1)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3)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开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4)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法律规范》GB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 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5)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6)5。2.4 温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7)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纳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 120s;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 180s;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1)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2)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 不 应 小 于 高 度 ( h ) 的 2/3 ( 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 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3)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4)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地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5)8。1。3 石砌体应采纳铺浆法砌筑,(8)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 3 组。(9)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2 温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10)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