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满意回答 4 砌筑砂浆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说明:4。0.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法律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法律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说明:4。0.2 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对于水泥砂浆,事实上已成为水泥粘土砂浆,但又与一般使用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浆在其性质上有一定差异,难以满足某些条件下的使用要求。M5 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浆,如砂子含泥量过在,有可能导致塑化剂掺量过多,造成砂浆强度降低。因而对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较大,如按上述规定执行,则一些地区施工用砂要外地运去,不仅影响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规定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纳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说明:4.03。-4.0.4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4。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说明:4。0.5 考虑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较普遍,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聚,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因此,本条对拌制砂浆用水做出了规定.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说明:4。0。6 砌筑砂浆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