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过程的有效控制,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4-2024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适宜的方法,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功能实现及服务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
对于独立设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原则(一科学、法律规范、有序
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法律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
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
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