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总厂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 6 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 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仔细调查讨论,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给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选拔方式及程序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实行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 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举、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