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交 通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考 核 管理 办 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 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 )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 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 委) 、高指、港口( 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根据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 、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 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登记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