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告示制度(初稿)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积极推动制度建设,特制定如下离岗告示制度: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遇有特别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公司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离岗,需向办公室告知
离岗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工作人员离岗在 2 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部门负责人离岗 2 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请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并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
离岗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三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
请病假在三天以上者,须持医院出具的建议书方能认可
婚丧假、探亲假、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办理请消假审批手续
三、所有离岗人员必须向领导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以上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不论离岗时间长短,离岗人员在离岗时必须放置离岗告示卡,标示离岗事由、联系方式,提醒服务对象
四、各部门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全程都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正常工作
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判教育,并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