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法律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 19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男年满 60 岁,女年满 55 岁的干部及年满 50 岁的工人; 2
男年满 50 岁,女年满 45 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
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1
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2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
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根据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生活待遇: 1
根据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离休干部根据规定用车
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