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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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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催收房租不获搬走租客财物赔偿租客损失 3000 元【案情回放】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涂某 2005年9月,刘某租住涂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的房屋,2006年6月底,刘某因事回到老家,至2006年7月25日返回深圳.在此期间,涂某因催收房租无法联系到刘某,于2006年7月23日将刘某存放在涂某房屋内的财物搬走.2006年7月30日,刘某向罗湖区莲塘派出所报案,声称其租住的房屋内物品被人搬走,价值5000多元,内有电视机、床、床上用品、煤气炉、煤气瓶、厨房用品、电风扇、衣服、单据及两张桌子等物品。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该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到法院主张权利。双方遂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涂某赔偿原告刘某一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3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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