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条款的有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下面就来归纳一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
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