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委〔 〕 号甲方(委托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地 址: 湖滨北路 70 号税保大厦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 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递交当日)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二)代征范围: 个人代理服务(三)计税依据及税率:代理服务收入 3%(四)代征期限: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乙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时预缴税款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
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0 %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
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