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案号:(2024)粤 0105 民初 6230 号答辩人:
被答辩人: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一、 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承诺的配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
在招商引资时,答辩人向李树强送达了园区的规划建设图册,并承诺将园区根据图册完成升级改造
图册确认了整个园区将建成10 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创意园,配套中心饭堂、羽毛球馆、旅馆公寓、主题购物街、火车厢酒吧、设计师酒店公寓、露天汽车电影院、顶级名车展厅等
但是这些园区配套设计并未建成
导致园区物业价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预期园区物业的价值不匹配
答辩人接手该物业时,租赁物存在很多使用障碍,如建筑物旁的高压电线裸露,建筑物外墙电线乱拉乱窜,导致建筑物无法施工和有效使用(证据 1)
种种的不完善导致租赁标的物不能有效租赁使用,应当降低租赁的价值
二、 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租赁补充协议》、《租赁调解协议》协助李树强办理已经出租的物业所需的营业执照,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
根据双方于 2024 年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第七条“甲方提供房产证(加盖业主公章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给乙方办理报批及办理营业执照”
以及 2024 年签订的《租赁调解协议》(证据2)对李树强所租的物业作一个整体性调解
约定:1、乙方同意于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欠租 50 万元
2、“乙方按第 1 条约定支付 50 万元欠租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包括协助乙方全部已出租物业的客户办理营业执照,如甲方违反,必须承担因此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李树强支付完100 万(证据 3)后,被答辩人并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提供营业执照文件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让李树强及其客户办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