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案号:(2024)粤 0105 民初 6230 号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一、 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承诺的配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 在招商引资时,答辩人向李树强送达了园区的规划建设图册,并承诺将园区根据图册完成升级改造。图册确认了整个园区将建成10 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创意园,配套中心饭堂、羽毛球馆、旅馆公寓、主题购物街、火车厢酒吧、设计师酒店公寓、露天汽车电影院、顶级名车展厅等.但是这些园区配套设计并未建成。导致园区物业价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预期园区物业的价值不匹配. 答辩人接手该物业时,租赁物存在很多使用障碍,如建筑物旁的高压电线裸露,建筑物外墙电线乱拉乱窜,导致建筑物无法施工和有效使用(证据 1). 种种的不完善导致租赁标的物不能有效租赁使用,应当降低租赁的价值。二、 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租赁补充协议》、《租赁调解协议》协助李树强办理已经出租的物业所需的营业执照,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根据双方于 2024 年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第七条“甲方提供房产证(加盖业主公章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给乙方办理报批及办理营业执照”。以及 2024 年签订的《租赁调解协议》(证据2)对李树强所租的物业作一个整体性调解。约定:1、乙方同意于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欠租 50 万元。2、“乙方按第 1 条约定支付 50 万元欠租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包括协助乙方全部已出租物业的客户办理营业执照,如甲方违反,必须承担因此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李树强支付完100 万(证据 3)后,被答辩人并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提供营业执照文件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让李树强及其客户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李树强及其客户因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而损失惨重,不能发挥租赁物正常的使用效益。三、 有限公司已经默认 减价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减价后的计算方式支付租金。根据(2024)粤 0105 民初 2640 号案的庭审情况,被答辩人确认答辩人 2024 年 1 月 31 日支付租金 5 万元、2 月 29 日支付租金 5 万元、3 月 9 日支付租金 5 万元、3 月 17 日支付租金 5 万元,4 鱼人 6日支付租金 5 万元、5 月 24 日支付租金 3 万元,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