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养,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问题,实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精干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办、所属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和表率意识。把内部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司法律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结果运用:监督的结果作为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仔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私自干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任免等工作。(二)在干部选拔、考察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执纪问责过程中,语言生硬,态度不好。(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延执行调查任务。(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阻碍、干预执法执纪,以案谋私。(四)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接受涉嫌违纪违规人员或其亲属、单位的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五)在执纪过程中与涉嫌违纪人员建立私人关系和进行非正常的交往,...